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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19-03-20 来源:学工在线 阅读次数:

第一条 心理咨询师应热爱心理咨询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健全的人格。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应系统地学习心理咨询的理论和技术,本着对来访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共情,真诚,尊重”原则,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耐心倾听来访者的倾诉,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本着“关系平等,来访自愿,价值中立,方案守法,信息保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与意见,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严格保密。若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的目的时,应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害。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尊重事实,遵循科学方法论,摒弃个人主观之好恶,禁止采用一切迷信、宗教、神灵主义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自身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五条 心理咨询工作者应随时考虑与其他相关学科和部门以及同行密切合作。当咨询师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建议其去其他机构或同行处,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心理咨询师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

第六条 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及情绪评定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其测量目的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并应尽力避免可能的副作用,不得夸张测量工具的效用。在咨询治疗及心理测量方面,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能给予满足。咨询师不允许开出处方用药给来访者,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 在进入心理咨询关系前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应告知来访者有关咨询与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双方必须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的结果尽量取得一致的协议。

第九条 咨询师必须在咨询工作中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以防止当事人产生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培训,研讨,提高心理咨询水平,并保持本身的身心健康。

以上守则,请心理咨询师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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