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1 来源:学工在线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院学〔2016〕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分1-3等,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湖北省教育厅分配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总支副书记为组员的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成立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评审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评审具体条件
(1)参评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验课成绩为良好及以上;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注意拓宽知识面,重视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一篇社会实践报告(论文)或一项创新作品(成果);
(3)关心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并取得一定成绩。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夜不归宿);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1门及以上挂科科目;
(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
(5)群众评议通过率低于9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夜不归宿);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科目;
(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
(三)国家助学金
1.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已纳入学校贫困生档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违反学校“七不”规定(不吸烟、不酗酒、不染头发、不沉迷于网络游戏、不参与赌博、不在校外租房、不无故夜不归宿);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有2门以上(不含2门)不及格科目;
(3)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旷课。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所有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根据本评选办法的规定,向本班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递交各奖项相应的表格。
(二)按班级、年级专业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全班同学参加,由辅导员主持,申请人必须向全班同学陈述申请材料,班委会、团支部负责人和所在班级的校、学院主要学生干部担任评委。年级专业的评议由本年级专业的全体班长、团支书参加,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持,校、学院主要学生干部担任评委,欢迎其他同学参加。
(三)如有个别同学因特殊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不愿上台陈述,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参加评选。
(四)在班级、年级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入选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公示期间,学生如对评选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各学院或学生处及时反映。
(五)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审定工作,确定最终名单,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
第三章 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后,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其当年度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校学〔200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