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学工在线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者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者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以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宗教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以语言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者:
(1)未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者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者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者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者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者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九)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者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因打人或者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敲诈勒索或在恐吓、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三)结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恶意占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8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六)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处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多次盗窃并受到处分屡教不改者或者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者工具,或者进行包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五)款处理。
(十)转借、伪造证件、证明或者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私刻公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处理,责令赔偿损失。
(十三)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外酗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者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凡吸毒者,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含本数)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没收其用电物品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点火焚烧书籍、衣服等可燃物品或者起哄并往外丢物品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涂写张贴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举止下流猥亵或者玩弄异性感情,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性骚扰者或者因婚恋不严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者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者,按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习期间按8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者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前未主动交出(无论开机与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者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者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再次发生考试舞弊行为者,按所受最高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三次考试舞弊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加重一级处分;对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无故晚归、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无故晚归者(晚22:30以后回宿舍为晚归),一学期内出现1-4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5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无故夜不归宿者,一学期出现1-2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累计3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侮辱、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介绍或者参与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宿舍、教学大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校园网络使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非法、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使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宿舍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或者有偿服务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或者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及非法集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中的要求,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者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实施办法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应根据违纪类别由各学院及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写出处分建议报告,报学校批准。其中:
1.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由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建议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报告,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建议报告应提交以下几部分材料: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事实材料、查证材料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认识材料。处分建议报告一般应在违纪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三)违纪学生本人必须在违纪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认识材料。特殊情况下,违纪事实确凿、查证材料充分,相关部门也可直接提交处分建议报告。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七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一)对毕业班学生,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解除察看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
(二)对非毕业班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当年获表彰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的,立即停止其奖学金、资助金的发放并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学生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及证据,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昌首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院学〔2016〕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