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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01 来源:学工在线 阅读次数:

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要求,并经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

2.外国语水平。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含5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4》考试成绩及格;其他专业学生《大学英语4》考试卷面成绩及格且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口语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二)因外国语水平条件不符合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授予学位:

1.经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以学校奖励文件为准);

2.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授权,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

3.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4.英语专业学生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达标,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

1)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2)获得与大学英语四级同等难度的第二外国语证书;

3)获得与英语专业四级同等或以上难度的国内外英语语言类考试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具体标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

5.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期刊名目以武昌首义学院科技处有关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具体认定办法为准;

6.获得本学科专业领域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在学术上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其他特殊贡献。

以上5-7项需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项答辩认定。

(三)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行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工作机构与职责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处合署办公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根据学生申请,对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毕业生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者名单。

(三)学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学位工作办公室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初步审核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3.将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研究解决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申请、推荐、审核、评审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附件1)或《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破格申请与审批表》(附件2)。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者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向学位工作办公室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

2.《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申请与审批表》(或《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破格申请与审批表》)、按专业编制的名册及有关表格。

(三)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核。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学院提出的初审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将张榜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附 

(一)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若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由于学业原因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当年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过期不予受理。

(三)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校教〔201231号)同时废止。

(四)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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