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医保有关事项的强调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07 来源:学工在线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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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精神和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大学生医保有关事项强调说明:
1、大学生在武汉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入院时凭身份证进入大学生医保系统,出院时即时结算。
2、大学生在寒暑假、毕业实习、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因病住院的,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武汉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3、在正常上学期间,大学生异地住院需由武汉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或转院手续,经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武汉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4、因紧急情况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先由个人申请,学校备案,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去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武汉市政策规定审核结算。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后住院和报备核准的除外),大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未按规定办理转、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大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7、大学生在结束治疗30日内,持相关单据到学生处办理保险登记手续,由学校集中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学 生 处
2018年5月25日